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為Gish International Co., Ltd.。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CC0112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CQ01010模具製造業

F113020電器批發業

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

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F213010電器零售業

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

F401010國際貿易業

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I103060管理顧問業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C110010飲料製造業

C199040豆類加工食品製造業

C802090清潔用品製造業

C802100化粧品製造業

C802110化粧品色素製造業

C805030塑膠日用品製造業

F102040飲料批發業

F102170食品什貨批發業

F106010五金批發業

F106020日常用品批發業

F108040化粧品批發業

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F206010五金零售業

F206020日常用品零售業

F208040化粧品零售業

F208050乙類成藥零售業

H703100不動產租賃業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背書保證。

第三條:

本公司設立於新北市,必要時得於國內、外設立分公司、工廠,其設立、廢止、變更均依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第四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式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四條之一:

本公司對外之轉投資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捌億元,分為捌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未發行股份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

第六條:刪除。

第七條:

本公司發行之記名式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另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

第八條: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八條之一:

本公司股票轉讓過戶、設定質權、遺失等情事,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開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

第十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一條:刪除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公司各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並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任期三年,董事人數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至少三人,董事選任方式均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董事與獨立董事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悉依法規及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股東會就候選人選中選任,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本公司董事會得因業務運作之需要,設置其他功能性委員會,其行使職權規章由董事會另定之。

董事因故解任,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董事缺額達席次三分之一,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依據法令規定自第十屆董事會起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審計委員會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組織規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得對外代表公司。

第十五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之開會通知得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董事因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惟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得支領車馬費,其數額由董事會決議定之,本公司董事之報酬,不論盈虧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授權由董事會參酌同業水準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七條:

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十八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屆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公司法規定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承認。

第十九條: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至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第一項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發給方式,由董事會決議辦理。

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之股利分配,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考量目前產業環境變化及公司資本結構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故以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搭配分發為主。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紅利。惟股利總數中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式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分泒以股票股利發放者,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二百四十條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於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或現金,如以現金方式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於股東會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十六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年九月六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月二十三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