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由股東會就有就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選任之,並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獨立董事。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當選之董事經查核確認其個人資料不符或依相關法令規定不適任者,其缺額由原選次多之被選舉人遞充。

第四條

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及計票員,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第五條

董事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選舉票由公司製發,編列號碼並加填其權數。

第六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選舉人須在選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份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第七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

(二)以空白選票投入票櫃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識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姓名) 及股東戶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六)未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姓名) 或股東戶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者。

(七)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第八條

選票遇有疑義時,由監票員鑑定是否無效,無效之選票應另行保管,於統計完畢後,交由監票員註明無效並簽章。

第九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第十條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