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

第一條: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 (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會計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董事及經理人應致力避免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與公司之利益產生衝突,並以追求公司之最大利益為原則。 
董事及總經理若發現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二親等以內親屬與公司有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時,除應主動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充分揭露外,並應迴避參與決定。
總經理以外之經理人若發現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二親等以內親屬與公司有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時,除應主動向總經理充分揭露外,並應迴避參與決定。
第三條:
董事或經理人不得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為其本身或他人獲取不當利益。
第四條:
董事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或客戶廠商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 不得擅自對外公開。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第五條:
董事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客戶、廠商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第六條:
董事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以免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第七條:
董事或經理人應瞭解與其業務相關之政府法令規章,並於執行業務時確實遵守。
第八條:
公司員工如發現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有非法與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時,得依本公司「檢舉辦法」提出檢舉。
第九條:
董事或經理人違反本行為準則時,公司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本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因違反本行為準則之規定而受懲處時,受懲處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條:
董事或經理人經董事會個案豁免者,免除適用本行為準則特定條文之義務。公司應立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期間、豁免適用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
第十一條:
本行為準則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且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修訂時亦同。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提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